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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4

【依法治国

论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

高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现阶段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和建设目标,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现实要求,关系着党的执政兴国,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领导干部有着重要的使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点”必须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和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在依法治国的创建之路上不断取得新成绩。由此可以看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因其特殊身份,其重要影响和作用不容忽视。

一、正确认识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关键作用

犹如打仗行军,军队需要一批好的指挥官和将领一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优秀领导干部,也非常重要。

为什么领导干部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具有重要的关键作用呢?这是由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群体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其特殊身份以及岗位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他们是掌舵人、决策者;是示范者、鞭策人;是权力的受托人、行使者。

第一,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掌舵人和决策者。目前,中国有13.74 亿人口,党员8700 多万,从总体上来说,领导干部绝不是大多数,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但国家宪法及法律赋予了领导干部以权力,同时领导干部身上也多了一份责任和义务。国家的任何地区和组织,有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主要就是看这个地区或组织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有没有掌好舵,是不是严格执行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不是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是不是尊重和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如果他们在这点上做得不够,做得不细,做的不好,甚至于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那么法治建设必定会失去群众基础,失掉人民群众的信任,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

第二,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示范者和鞭策人。由于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必然要求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承担起应当肩负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人民的公仆,老百姓的“父母官”,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地为人民群众做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学会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如何用权,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以法律为准绳,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只有如此,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做好示范,让法治之风吹遍大江南北,全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第三,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权力的受托人和行使者。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群众才是权力的所有人,各级领导干部只是权力的受托人,在党和政府的择优选拔下代表国家和人民来行使公共权力,一心一意为老百姓谋福祉。孟德斯鸠曾说:“任何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要防范权力的滥用,就一定要用权力约束权力”,领导干部的权力一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来依法制定和运用,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权力进行切实有效的制约和监管,必须对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谨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始终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谨慎用权,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二、当前部分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失范行为

总的来说,当前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组织结构不断完善,广大党员干部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都能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执政、行政的准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充分发挥了他们的关键作用,履行了他们的职责和使命。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有部分领导干部的行为明显违反党纪国法,与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背道而驰。

一是理想和信念的缺失。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动物,主要的区别就是人是有意识,有思想的,而一个人的理想和信念是其意识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是其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撑、行动指引、力量源泉。正如习总书记所强调的一样,理想信念这个“钙”不能缺失,缺失了“走路”就会走不稳、走不直。

改革开放至今,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万众一心,坚定理想信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产生了许多矛盾和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等影响,错误地将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产生归结于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是主义的问题,尊崇西方的社会制度和价值取向,在错误的“三观”的影响下,自然对党纪国法视若无睹;有的领导干部没有基本的是非判断,看事情、办事情凭自己的喜恶、心情,稀里糊涂的混日子;特权思想滋生,在日常工作中不讲事实、不守法纪、不讲规则,忘记自己党员干部的身份和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归根结底,这些都是理想和信念缺失的表现。

二是作风不正。有的领导大搞形式主义,官僚之风,不接地气,崇尚“官本位”思想,缺乏务实精神。例如少数官员下基层参加活动或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必须高规格、高档次接待,出入必须是高档轿车,住宿起居必须是高级酒店,红地毯恨不得直接从出发地铺到目的地,各种花样,各种玩法,乐此不疲;不管大小工作,一律开会,空话、套话连篇,搞虚假落实,其实很多时候根本没把上级安排的工作落到实处,只是搞搞形式,仅仅为了证明其做了这个事情,但完全不讲效果,实质上就是以此来推卸责任;遇事不讲党纪法规,不讲原则,不想得罪任何人,一味做老好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事,缺乏领导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贪赃枉法,严重阻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失掉民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一些典型腐败案件就是其典型体现。

三是脱离实际,缺乏同人民群众的交流,法治意识不强。自古以来,老百姓最期望的就是能够安居乐业的过日子,幼有所养,老有所依,天下太平。但少数领导干部在管理地方的过程中,脱离客观实际,不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缺乏与老百姓的沟通,认为老百姓都好糊弄,都是“土包子”,完全背离了一心一意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宗旨,在决策时只讲自己在任时候的政绩,不讲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很多地方引进的项目如今都成为了烂摊子,最后受害的还是人民群众;更有甚者,公然违背宪法和法律,无视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公然辱骂、殴打他人,公然强拆爆破,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干扰司法活动,扰乱司法秩序。早在2015 年之初,党和国家就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从各个环节来对领导干部干扰司法活动、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管控和约束。但仍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肆意妄为,一个电话或者一个指示,随意扰乱司法公正和秩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无视党纪国法,制造了一批又一批的冤假错案,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在人民群众中留下了极不好的印象。

三、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的措施

全面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认识和了解了中国具体国情和国家的发展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能否真正实现这一重大战略问题关系到党的执政兴国、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定。要使这一目标任务真正得到落实和实现,需要我们付出足够的努力和汗水。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作为党和人民群众信赖的人,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的发挥,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保持自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各级领导干部要热爱党、拥护党,正确认识到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根本保障,自觉抵制西方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冲击,树立正确的“三观”,认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并真正内化,做到活学活用。与此同时,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权力和法律的辩证关系,把厉行法制作为根本策略,自觉做到尊重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任何罔顾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用制度来管理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无规矩不成方圆,党要管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从严治党,必须以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为保障。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日常的学法、用法、守法制度,各级党组织要通过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法治知识竞赛、法治节目表演以及领导干部自学等形式,并采取考核、组织谈话等方法,不断提高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使这些措施常态化、更具规范性,最终转变成制度保障;让领导干部的权力更加透明,更加公开,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权责统一,任何人违反了规定,触犯了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惩处;完善监督体制,严控各种干预行政和司法的行为,让各个环节的监督真正得到落实,成效更加显著,形成合力效应,让我们的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信心和决心,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素养,切实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及法律,并将这些条文活学活用,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生搬硬套、死记硬背上,只有将其内化成为自己日常行为的准则,才真正提高了法治素养,才真正增加了法律知识储备;要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了解各种法律文本、法律关系及程序的发展变化,及时学习、更新自己的法制知识;要以优秀领导干部为榜样,学习领会其先进事迹,努力向焦裕禄、杨善洲、孔繁森等老一辈共产党人看齐,不用人民群众一分钱,不食老百姓的一粒米,任何时候都要遵循“三严三实”要求,都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多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狠抓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及不正之风。领导干部工作做得好不好,是不是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与老百姓“打成一片”,是不是真正为老百姓谋福利、办事情,人民群众是最有发言权和决定权的。他们就像一面铜镜,把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作风反映得清清楚楚。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正错误观念和看法,脚踏实地干事情,做出经得起人民考验的成绩;时刻谨记手中权力的来源,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依法办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推动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死死关住监督之门,让不正之风无缝可钻。“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防微杜渐是根本,任何人,只要突破了贪腐的这条红线,违反了党纪国法,都必须受到严惩,绝不姑息包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决心,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民心,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自:2017年3月15日《智富时代》)


如何认识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张文显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一重要批示?特别是如何认识和理解“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

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政党理论、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贡献

从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在治国理政中的互补性作用,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是十八大之后我国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创新点:

第一,深刻揭示出治党与治国的内在联系,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依法执政与依规执政高度契合,缺一不可。坚持依规治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为治国安邦奠定根本政治前提。这是对党的执政规律、治国理政规律的新认识。

第二,深刻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伟大而深远的意义,不是简单的政党治理、国家治理,而是关乎我们党能不能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能否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能不能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三,深刻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在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于推动党的制度优势与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形成治国理政合力和效能,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四,充分展现出法治中国的鲜明特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社会一体建设,构成了法治中国的科学内涵和鲜明特征,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中国从根本上区别于“法治美国”、“法治英国”等西方法治模式和发展路径。

为什么要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首先,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国家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由两套制度体系构成的,即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必须同时推进法律制度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现代化。

其次,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也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必须同时加快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提供更加系统完备的依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治体系中的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本身就包括党和国家两种要素,是国法与党规的统合体。

从两个体系的建设看,没有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就不可能完备有效;同样,没有完备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后盾作用,党内法规就缺乏足够的刚性和强制力,难以有效发挥管党治党的作用。因此必须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第三,从党的规矩体系来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规矩包括:“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就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国家法律是党的规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既要依照党规管党治党,也要依照法律管党治党,党规和国法的红线都不能逾越;既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的作用,使之相互作用、相得益彰。从“依规管党治党”和“依法管党治党”两个命题出发,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也是很有必要。

第四,最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也是执掌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的执政党。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属性、使命和责任决定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好党、建好党,从根本目的和宗旨上就是为了治好国、建好国,为了更好地执政兴国、执政为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这种核心价值的一致性以及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决定了必须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如何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第一,在全面认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一体化。党内法规从其效力范围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仅仅适用于党内的法规,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一类主要用以调整党委与立法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关系而不仅仅适用于党内。例如,有关加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的党内法规,规范的是党中央、地方党委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确保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应当看到,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党内法规,都与国家法律关联。就第一种党内法规,它们规范的是执政党的组织、干部、党员的行为,也就是规范党的执政行为,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确保党的执政行为和执政活动符合人民利益、满足人民期待。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党内法规调整党政关系,需要国家立法跟进党内法规,回应党内法规的要求。

第二,宪法修改与党章修改相协调。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党章修改之后紧接着相应地修改宪法,以使宪法原则和规则与党章所规定党和国家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主张等保持一致,并使之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2004年以来我国宪法还没有修改过,严重滞后于党章,不符合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要求,因此,中央政治局提出今年要启动修宪的党内程序和法律程序。

第三,推进法律和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常态化,不断提高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通过立法,及时把党的主张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或党内法规的修改及时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要及时修改法律,消除由于某些法律条文相对于党内法规和政策的滞后性而造成的冲突,使之保持协调一致,形成治国理政的合力;要定期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工作,重点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协调、不适应和不衔接的问题;通过法律或党内法规的解释使二者在语义上和意义上达到高度一致、互相兼容,即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特别是要从良法善治的高度,高度重视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

第四,扩大党政“共同立法”,党规国法“互联互通”,这是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在国家治理、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领导和监督作用,鉴于很多党务同时也是政务,很多党规采取了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互联互通的局面。迄今为止,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数量众多的文件,内容涉及机构建设与管理、党政人员管理、反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发展、卫生发展、水利发展、发展改革、司法改革等诸多方面。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又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等。

第五,建立和完善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协调体制机制。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在具体实践中,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互动互补、协调推进。这就要在体制机制上在法治工作部门与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之间建立统筹协调机构,建立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从中央层面到地方省级党委都要沟通体制机制,使党委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法治工作部门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本文为作者在中国法治论坛上的发言节选)

(作者: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

(摘自:2017年4月12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