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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两会”专题

发布时间:2016-04-05



【新型政商关系

加快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韩振峰


正确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对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商关系、加快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亲”“清”关系;必须以法治建设规范政商关系的行为边界;必须注重以制度创新来不断拓展政商关系的合作空间。


加快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对新型政商关系作了精辟论述,强调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用“亲”“清”二字揭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正确处理政商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及其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政商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政治与经济相互影响的关系;二是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即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程度和企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程度;三是政府官员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在这三个层面的关系中第一层面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它决定和制约着其他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再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上的观点是非常明确和一贯的,而且是不断深化和发展的。

长期以来,我们党在正确处理政商关系方面出台过一系列重要措施,也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就对这个问题做过论述,他提醒各级领导干部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既要相敬如宾,又不能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时隔两年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把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为“亲”与“清”,并对“亲”“清”二字的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作了系统阐释,这就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商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指明了前进方向。

正确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对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商关系、加快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亲”:体现了党中央对调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性的鲜明态度

政商关系是“亲”还是“疏”,集中反映了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家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用一个“亲”字来阐述新型政商关系,一下就拉近了政府与企业、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特殊关系,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对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性、发挥民营企业家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鲜明态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而“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而要实现这一目的,离开工作上的“亲”是不可能做到的。


“清”:体现了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在纪律规矩方面的严格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全体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勤务员,而不能公私不分,失去底线。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领导干部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有的干部甚至搞官商勾结,利益交换,丧失原则,丢掉底线,最终跌入了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深渊;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家由于没有自觉做到洁身自好,无视政策法律,投机钻营、违法经营,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值得认真吸取。


按照“亲”“清”要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指明了前进方向。


首先,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亲”“清”关系。有的人认为,“亲”与“清”是彼此对立、相互矛盾的,要想做到“亲”就不可能做到“清”;同样,要想做到“清”就不可能真正“亲”。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客观来说,“亲”与“清”既是内涵各异、彼此不同的,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我们的政府管理者首先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热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好党和政府对民营企业家的“亲”;同时又要有原则、有底线,绝不能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建设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反对“亲而不清”和“清而不亲”两种倾向,切实促进双方亲清结合、公私分明、各司其职、共同发展。


其次,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以法治建设规范政商关系的行为边界。毋庸讳言,政商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他们之间的“亲”,一方面可以促进二者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形成良好的官商合作;另一方面,这种“亲”也有可能导致二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形成官商勾结。既然如此,为了有效促进政商关系的良好合作、坚决避免官商勾结,就必须用加快法治建设来规范政商关系的行为边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就是要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化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


最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注重以制度创新来不断拓展政商关系的合作空间。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要避免政府对商业行为的过度控制和支配,又要坚决防止商业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裹挟和绑架,正确的途径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不断拓展政商关系的合作空间,自觉用“亲”“清”原则来打造新型政府与市场、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之间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是经常的、必然的,也是必须的。这种交往应该为君子之交,要亲商、安商、富商,但不能搞成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也不能搞成西方国家大财团和政界之间的那种关系,更不能搞成吃吃喝喝、酒肉朋友的那种关系。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亲”“清”二字,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商关系的生动诠释和形象概括,体现了二者之间既相处“亲密”又不失“分寸”的最佳状态和内在关系。

(作者: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韩振峰)

(摘自:2016年03月14日《浙江日报》)




恪守处理政商关系的“纪律底线”


“政”“商”相处之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躲不开、绕不过的重大问题。去年两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今年两会,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新型政商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概括起来,就是“亲”“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概括赋予“新型政商关系”以科学内涵,为党员干部处理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南。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应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同时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为戒尺,坚决恪守正确处理政商关系的“纪律底线”。


要恪守人情交往的“底线”,防止“温水煮青蛙”。《条例》第80条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规定,第83条关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规定,第85条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第86条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规定,第87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必将受到严厉的纪律惩处。这就告诫党员干部,包括与商人在内的社会交往要建立在党性原则基础之上,从细微处着手,管住“手”和“嘴”,防止“温水煮青蛙”。不少领导干部正是被“你好我好”的商人哥们儿“用轿子抬着送上法庭”。习近平总书记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曾告诫党员干部:“人情之中有原则,交往当中有政治。”与商人勾肩搭背,迷恋于觥筹交错、称兄道弟的“圈子迷局”,当纪律的底线一再突破,违法就成为不可逆转的必然下场。


要恪守官不能商的“底线”,杜绝“资本聚积型”腐败。权力具有相对稀缺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若出纪律之轨,则会异化为资本积累的工具。《条例》第88条关于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90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通过严明的纪律要求,杜绝和防止“官商双簧”、“官商两栖”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当前,一些领导干部通过亲属经商、特定关系人代持、“白手套”等手段,隐蔽经商、曲线经商。有的通过配偶子女开办虚假企业,利用手中权力进行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有的进行虚假的合资共股、虚假招投标;有的借用他人之名投资、控制和经营企业,积累了巨额资本。从国外教训看,“资本聚积型”腐败曾广泛出现在南美洲、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危害。前车之鉴,不可不察。杜绝“资本聚积型”腐败,要管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决打击和规制各种类型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要恪守廉洁用权的“底线”,严防利益输送。《条例》第11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经济纠纷、集体资金使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第119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的规定,剑指“利益输送”等问题。作出这些规定,就是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防止形成利益输送的链条。从十八大以来中央多轮巡视反馈情况看,“利益输送”一词频频出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子女、亲属或其他关系人与企业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在一些企业,利益输送已渗透到日常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品销售等环节,隐蔽性强、危害极大。《条例》以铁的纪律斩断官商的利益链条,架起守护政商关系的高压线。


要恪守永葆晚节的“底线”,不谋求不正当利益。《条例》第89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这条规定给那些妄图通过不正当政商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党员干部划出了底线。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放长线钓大鱼”,在土地、工程、资金等项目审批上为企业提供特殊关照,谋求离职或退休后获得干股分红、挂职领薪等不正当利益。时常见诸报端的案例一再警示,政商关系恶果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在位时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只要权力影响力尚在,权力就可能“退而不休”,滋生各种问题。应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做到违规必查、有责必问,以制度规定的执行守住领导干部的晚节。


要恪守廉洁修身的“底线”,远离低级趣味、骄奢淫逸。《条例》第103条作出关于“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权色交易”的规定,第126条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规定,第127条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必将受到严厉的纪律惩处,这就告诫领导干部要正心修身,防止落入不法商人为其精心设置的“美色”陷阱。从查处的案件看,不少领导干部腐败的起点是始于接受不法商人提供的色情服务,随后或被要挟,或因助长了欲望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坠入陷阱之中。而不少腐败分子还狡辩称这是个人私生活,甚至以“谈恋爱”为名,妄图掩盖官商勾结的事实。领导干部个人生活绝不是小事。党员领导干部应把《准则》和《条例》的要求融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得起诱惑,自觉远离低级趣味、骄奢淫逸,形成崇德向善的人格力量。

君子之交如风,小人之交如草,风吹草必偃。只要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准则》和《条例》,把握好政商关系的“道”,既积极作为、善于作为,又建“规”立“界”,努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就一定能够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斗争良性互动。

(摘自:2016年03月2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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