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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打造经济新动能

发布时间:2016-10-11

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改革的走向


沈荣华


简政放权是转变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之举。三年多来,本届政府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争取更大成效,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大改革力度。

一、根据社会关切减少审批

几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削减审批事项,减权放权,中央层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以上,减少投资核准事项76%,地方层面大多减少审批事项50%以上,一大批资格资质认证、中介评估、收费项目被取消等,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创业创新。但社会关切看,从深化改革要求看,一些该放的权还没有放,办事创业中审批多、审批难、审批慢的情况依然存在,不少企业和公众觉得获益不明显,改革仍有很大空间。

一是减少束缚创新创业的审批事项,提高含金量。每减少一个这样的审批事项,就意味着相关领域的管制放松、门槛降低或垄断破除,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比如说,工商登记改革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从实缴到认缴等项措施,移开了登记绊脚石,降低了准入门槛,新增市场主体出现大幅增长,现在日均达4万户,就说明了这一点。而有的部门取消审批事项限于“挤牙膏”,凑数字,与投资创业、生产经营关系不大,企业和公众就很难从中获益。继续简政放权,要从重数量向重含金量转变,啃“硬骨头”,重点取消那些阻碍创新创业、社会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的含金量越高,释放的改革红利也越多。

二是减少审批中多余的环节和关卡,提高审批效能。简政放权是否到位,不仅要看减少了多少审批事项,更要看办事是否方便快捷了,企业成本是否降低了。从实际情况看,现在政府审批事项数量大幅减少,有的部门仅有几个审批事项,但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办企业上项目还面临环节多、评估多、关卡多、涉及部门多的现象,几个月的工程报批可能要半年一年,成为制度交易成本高的原因。据有关统计,一些地方投资一个实体工厂或研发大楼,从申办到验收至少要盖92个公章、缴纳53笔费用、涉及23个中介、提供300多件材料,整个审批链条需要66个环节,周期至少为370个法定工作日,耗时2~3年。这里,每个公章、中介、环节和材料,实际上都意味着一个审批,其中许多审批是多余的和重复的,只要有一处卡住,就开不了工,徒增经营成本,乃至失去市场机遇。因此,简政放权不仅要减少审批事项,而且也要减少审批过程中的环节和关卡,清除那些多余的前置审批、评估认证和层次环节。对于比较复杂、涉及面广的审批事项,应当站在方便申办者角度,重新设计审批要件和流程,比如不同部门没有必要进行重复的资质和认证审查;对投资项目没有必要进行能否盈利等实质性审查,而是更关注合规性审查,据此确定需要审查的内容和部门;能够一次性提交的材料,就不要重复提交等,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三是减少公共服务中不必要的办事手续和证明,增强获得感。对社会公众而言,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放权是否到位了,办事是否容易了,更多是从办理身边的事来获知的,如上学就业、旅游出境、医疗社保、办学科研等事情申办更容易了。从调研情况看,公众在办理各种登记、证明、年检、鉴定、认证等事情上,常常碰到证明多、手续多、推诿扯皮等情况,仍需要来回跑路盖章,其中许多证明和手续都是没有必要的,乃至节外生枝的,比如学历学位明明网上能查到却要花钱做认证,一个工伤认定要做4次CT,二胎准生证要交20多种证明,诸如此类的证明使人不胜烦忧、花冤枉钱。深入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快清理公共服务中各种办事手续、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并联的并联;同时要推行政务公开、网上办事、信息共享、在线审批和一站式服务,为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方便快捷、可预期的公共服务。

二、使三个清单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简政放权改革走到今天,不仅要继续放权减权,也要明确政府权责边界,规范权力行使。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深化简政放权的有效途径。权力清单可以明确政府能做什么,责任清单可以明确政府该管什么、怎样管,负面清单可以明确对企业约束有哪些,使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使企业和社会法无禁止即可为,进而划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行为边界,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目前,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取得很大进展,各省份已全部公布了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多数省份同时公布了责任清单,有的省份改革进展较快,如安徽省已率先公布省市县乡镇四级地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现全覆盖。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工作正在进行,积累经验后将全面推开。从实践情况看,主要做法是依法梳理和界定政府部门的权责事项、依据、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由于不同地方和部门对权责清单的理解认识不同,分类标准不一,公布的权责清单差异较大,一些权责清单存在着交叉重复、边界不清、不易把握等情况,影响了清单作用发挥。例如,同一事项,有的列入权力清单,有的列入责任清单,在执行中容易出现偏差;有的只是把权责事项列出,没有深入考量哪些权力应当放掉,哪些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加强;有的限于把权责清单在网上公布,缺乏相应的实施监管措施,实际作用不明显等。有鉴于此,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应当注重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各地改革经验,针对不同层级和部门制定标准指南,提供样本,更加合理地划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行为边界,增强权责清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而且,要在制定公布政府权责清单的基础上,从信息公开、绩效考核、督查制度、行政问责等方面,加强政府对权责清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清单内容要及时更新,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划定边界、限权管权的作用。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政府不再审批,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依法平等进入,这就缩小了政府审批的范围,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公平竞争,为各类主体提供更大发展空间,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也是简政放权的实质性突破。这一制度目前已在广东、天津、福建、上海四个省份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国统一实施。从发展方向看,推行负面清单制度,要体现开放搞活、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范围,消除不合理限制,放宽市场准入,不能让负面清单的限制比不实行还要多还要长,尤其是应清理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消除市场壁垒,形成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负面清单的规定要清晰可操作,明确列出禁止或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开出具体的限制措施,不给审批自由裁量留有空间。此外,要关注负面清单之间的衔接配套,避免相互之间的重复、冲突、疏漏和脱节,在操作上无所适从。

三、协同联动才能事半功倍

简政放权是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无论是减少审批,还是流程再造,都涉及政府部门纵横关系,影响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调整,如果协同不够、衔接不紧,势必会影响改革的成效。

从横向部门关系看,一个项目审批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如果分头进行改革,这个部门改了而其他部门没改,事情还是难办。比如,将企业投资核准项目转为备案项目,而与此相关的规划、土地、环境、安全等部门并没有同步调整或做好衔接,企业仍要到众多部门跑审批。同样,“备案”的含义和要求也需明确。企业和基层反映,备案上报资料并不少,前置审批也不少,仍需方方面面认可,不“点头”就不能做,而对其他部门来说,对备案项目的理解认可也有不同。再如,工商登记改革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事项,在破除障碍上迈出关键一步,新注册企业可以边筹备边办许可证,节约了经营成本,但仅有照而无证,企业还是不能开张,否则执法部门来查怎么办?银行不给开户贷款怎么办?这些难题都有赖于行业部门在后置事项审批改革上协同推进。再有,分头取消审批事项,一个项目有的审批放到地方层面,有的审批可能仍在上面,企业和基层仍需要上下跑审批。

从纵向层级看,上级政府取消下放审批权,到下级政府的落实程度参差不齐,一些地方企业、基层和群众觉得放权不解渴。这分析起来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上级政府放权不到位,有些本可以放给企业和市场的事项没有直接放,而是转给下级政府审批;有的利用审批事项缺乏分类标准,采取“分拆”或“打包”处理,搞数字游戏,明放暗不放;有的放责不放权,将管理难度大的下放地方。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对下放的审批项目没有采取配套改革,落实不力,甚至有的群众兴冲冲地拿着报纸来说,上面放权了,可以办什么事,但下面办事人员说没接到上级文件,还是不给办;有的截留审批权限,放权效果递减,造成放权不到位,在“最后一公里”受阻。因此,上下联动,放得下,接得住,落实好,是深化改革中需解决好的问题。

从中介关系看,办投资上项目,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都设有各种中介评估环节,如项目咨询、环境评价、安全评估、施工图审查等。在改革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审批放权了,但中介评估依旧。企业和群众反映,中介评审中重复评估、独家指定、时间过长、收费过多等问题普遍存在,人为拉长了审批时间,增添了企业负担,成为放权梗阻。比如,有的中介是审批部门的下属机构,有的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并凭借这种关系搞垄断经营;有的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从事有偿服务,不交钱就拿不到许可;对中介评审时间、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且不计入行政审批办理时限,有些中介评审耗时过长,占去整个审批的2/3时间,企业申办项目多半是与中介打交道。

可以说,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分别推进、单兵出击的效果是有限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无论是削减审批事项,还是简化审批流程,都需加强顶层设计,防止出现不协同、不同步、不到位的问题。在部门协同上,对一个审批事项涉及的各个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和措施衔接,协同推进,防止你改他不改。在上下联动上,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基层可以自主解决的,尽可能地把权力放到位,直接放给市场、企业和基层,防止截留、承接不力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研究制定审批项目的分类标准,统一审批项目的名称和类型,为推进改革和上下联动提供科学依据。在中介同步上,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中的各种中介评估,该脱钩的脱钩,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对法律法规要求的中介服务,制定中介目录清单、收费标准和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作者:苏州大学地方政府研究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荣华)

(摘自:2016年9月5日 中国改革论坛网)


对青海省推进简政放权的几点思考


辛庆玲


一、青海省推进简政放权的主要做法及成绩

(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简政放权工作推行以来,从省到市(州)、县(区)都积极(保留)承接、取消、下放诸项行政权力,使工作落到实处,主动深化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海东市先后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五轮清理,共承接行政审批事项80 项,取消35 项,下放93项,保留104 项,减少55%。6 县(区)承接行政审批事项80 至83项,取消3 至4 项,下放3 至4 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53 至160项。按照《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府原有的21 项非行政许可事项,1 项调整为行政许可,20 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经清理,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新增设行政许可,不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的行政许可,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存在利用“红头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扎实推进编制和公布权责清单工作

西宁市政府于2015 年6 月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截至2015 年11 月,市审计、农牧、体育等29 个部门已经制定上报了权责清单,正由市编制、法制、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其余各部门清单编制工作正在加快推进,计划2015 年底前可全面完成市政府各部门两个清单制定审核工作。同时,推行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定并公布了《西宁市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清单分限制和禁止两大类共147 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有效杜绝和防止了落后、过剩和“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能项目的准入,使市场竞争规则更加公平、开放和透明,有力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三)收费清理改革逐步推进中

海西州组织专门力量对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共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0 个,涉及中央项目22 个,省级项目18 个。同时,对清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办理了收费许可注销手续和票据撤销手续,并将清理后的4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在省财政厅网站进行公开。经初步测算,清理的收费项目能为各类组织和个人减少负担835 万元。

(四)商事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海东市平安区工商局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一是市场主体数量增长迅速。自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新设立登记各类企业862 户,新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2083 户,全区企业和个体数量迅速增长。二是公司投资额度大幅度上升。其一,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大幅提高,自去年3 月份以来办理的企业注册资本达178844.21 万元,以前设立企业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下的占50%左右,实行认缴制后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的企业占86%。其二,原来登记的企业申请增资的达30%。三是市场准入效能明显提升。改革措施为市场主体省去大量验资、审批等待时间和资源耗费,将多个审批环节集中办理,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企业登记时间全部缩短至1-3 个工作日以内,经营范围、住所、名称、营业执照等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注销等行政审批事项提速到当天办结,当场办结率明显提升。

二、青海省推进简政放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简政放权存在形式化问题

1.取消项目存在“合并同类项”的情况,取消权力“含金量”不高: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一些取消的事项中,存在追求数量效应的现象。一些部门为了追求取消的数量,将一些列入取消目录的事项实际以合并同类项或者重新归类的方式处理,即将多个相似审批项目统一到一个大项,将原有小项名称取消,这样虽可以达到减少保留量而增加取消量的目的,但实际上相应的审批事项并未取消。如西宁市发改委保留(承接)项目中“限额内政府投资项目核准”、“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限额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三项已经统一调整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一项。此外,在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中,有的几乎就没有行使过,是对承接部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僵尸权力”。如水运部门承接上级下放的事项“航道专用航标设置、撤移、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作业审批”、“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等事项县区基本不涉及,对地方实际意义不大。有的下放事项,至今仍然是“零业务”,此类事项数量较多。还存在已取消、下放的项目仍然重复列于省级和市州级简政放权清理目录中的情况。

2.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只下放了权限和监管责任,却仍然保留审批权:这一现象也比较普遍,在推进简政放权过程中,在审批流程上做了细分,将资料初审、后期发证、监管责任等事务下放,本级部门依然保留审批权。如大通县兽医行政部门的兽药经营许可这一项目,由省农牧厅成立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组织现场验收。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由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由省兽医GSP 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由省兽药GSP 办公室组织检查员现场审查,审查并公示合格,推荐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3.审批事项环节多、前置要件等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事项偏多:首先,审批环节多,材料重复且多。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设计审查,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各类审批、技术审查、评价等。前后涉及部门多则十几家,需要盖章多达40 多个。同时,行政审批还涉及可研报告编写、环评报告书编制、安全评价、人防工程、消防设施、抗震评估、防雷检测等多个项目,各个环节、各个材料需要排队,这就需要企业在此环节上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其次,互为前置,程序较多。项目建议书、环评报告、方案设计、设计招标、立项批文之间互为前置条件,循环交叉重复。特别是《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时需要反复报送。评估中有基层政府部门反映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各相关环节相关联,程序多,在省市没有下发修改相关技术规范等文件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或少收相关资料会造成项目审计环节难以通过,无法推进。最后,收费较多,且标准不一。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收费的事项较多。有些收费不是政府部门的收费,而是各种中介的技术审查收费、评估评价收费。评估中一些企业普遍反映,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我省有资质的只有两家,这两家机构因为面向全省业务量较大,积压了过重的审图负担,难以及时完成,一些企业排队等候时间短则十几天,长则有一年的。此外还有如后期的设备防雷检测,在评估中发现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收费总的来说也多,且每年一检,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二)简政放权的要求与基层政府承接能力之间存在矛盾,影响简政放权效果

一些部门在放权时缺乏统筹考量,特别是对基层政府的承接能力未作全面评估,有的甚至盲目性的一放到底,下放事项基层政府无力承接。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近年来下放事项较为密集使得基层政府工作量大幅增加,但是相应的机构编制没有增加,基础工作没有跟进,人手明显不够。如德令哈市交通局承接了上级下放的“筹建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许可证审批”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以来,由于目前机构、人员、资金及硬件设施均没到位,使得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二是一些专业性要求高、技术性强的行政审批项目需要有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技术设备保障,但是基层政府由于条件所限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并且目前也未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导致此类下放事项难以落地。特别是卫生、环保、质监部门表现的尤为明显。如省、市州下放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事项,由于专业技术性强,基层住建部门没有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人员及机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也未接受任何专业技术培训,因此此项工作难以开展。总之,由于近两年来下放事项相对密集,基层政府没有相应的承接能力,而且事后的监管责任明显增大,基层政府承接意愿并不强烈,甚至有些部门报请上级收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简政放权改革的推进和效果。

(三)简政放权改革措施存在法律不配套、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

一些简政放权的改革措施还存在法律政策不配套、上下不衔接、左右不协调等问题,一些改革项目难以落地生根。如在扩权强镇改革中,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职权被法律限制在县级政府部门,乡镇在扩权和承接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导致很多改革难以落地。另外,经过几轮改革后,除了取消、下放事项外依然还存在调整后的保留“权力清单”,其中“其他行政权力”类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很多部门对“其他行政权力”概念认识不一,一些部门在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时,把其中大多数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或其他管理事项,真正取消的实际上不多,其已然成为一个兜底的筐。如海西州州级36 部门经过两个清单数理后,“其他行政权力”尚存389 项,各部门“其他行政权力”少则一项多则几十项;其他地区和部门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

(四)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尚未到位

1.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尚未完成,各地各部门进展不同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等问题,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2.中介组织发育不够成熟和规范,难以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我省中介服务机构有三类构成:一类是从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办机构改制而来的中介服务机构;一类是挂靠于一些机关单位并以此为业务主管的行业协会;另一类是市场化运作发展起来中介服务组织。总的来看我省的中介服务机构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社会认可度和服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

三、青海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建议

(一)切实转变治理理念,突破思想障碍

简政放权的目的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动力,这是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简政放权改革中仍旧存在重行政管理、轻市场调节,重事前准入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由于偏重行政的力量,不注重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才设置了如此之多的行政权力;由于过分看重事前的管理,才在创业办厂、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领域,设置了如此之多的准入门槛。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真正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即由人治转向法治、由统治转向治理、由规制转向服务,打造阳光透明、程序规范、诚实信用、便民高效、服务为本、责任明确的治理型政府。

(二)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一是要注重系统放权。根据简政放权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注重从规模放权向系统性放权转变,注重部门之间的协同放权,在下放审批权的同时,要积极配套下放关联事项和相关指标,最大限度实现整个审批链下放,不断提高审批效率。二是保证下放的权力能接住。对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创新创业直接相关,有利于基层政府就近管理、发挥实效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够下放到位的坚决下放到位,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同时,应按照方便群众、有效承接、效率最优的原则,考虑权力下放的层级,而不是简单的层层下放。建议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对承接审批事项所需的资源要素、技术支撑给予基层一定的倾斜,并同步加强跟踪指导和后续监管,帮助基层切实提高承接能力,使下放和承接联动推进,确保行政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三是简政放权应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杜绝放权虚,“含金量”不高,“明放暗不放”、“虚放实不放”的问题,对于一些“僵尸权力”应坚决取消,简政放权不能“为放而放”。

(三)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一是减少前置要件。各部门要从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和公民办事角度出发,对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别是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整合,对于依附于审批事项上的各种“要件”、特别是众多的评估事项,要实施大幅度的精简。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自行设定的审批事项,经过再论证后,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能优化的优化。对于法规未作规定的审批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二是加大中介评估服务的精简整合力度。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一般包括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和竣工验收5 个阶段的许可,涉及20 多项中介评估服务,耗时长、费用高,内容庞杂、交叉重叠、重复评估等问题非常突出。要认真梳理涉建中介服务评估事项,进行分类清理。对于交叉重叠的应当整合,如安全评价、消防评价很多内容重叠,两个评估可以合并,由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于内容庞杂的应该“瘦身”,如环评、能评报告书,很多内容相互抄袭,有用的信息很少,应该减少无用信息。对于重复评估的应该精简,比如对于区域性特点非常鲜明的地震等重大灾害评估,如果国家层面已经有了无害评估,地方应该取消该项评估;如果存在灾害风险,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区域性评估,不应要求每个企业进行专项评估。

(四)强化简政放权的法制保障

进一步彻底梳理清理与简政放权相关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细则、导引。目前,青海省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存在本省政府规章、本省规范性文件设置的,但是,技术规范、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细则、导引是存在这些问题的,因此,应当组织相关专家、熟悉相关法律、熟悉简政放权工作的人员,对照法律,对于相关领域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细则、导引进行清理和梳理,最大程度在现有法制框架内推进简政放权改革。

(五)规范中介服务,培育中介市场

一是规范中介服务事项。鉴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大多是由省级以上部门规章设定,因此,建议尽快对现行法规规章,尤其对印发的涉审中介机构的相关文件,进行全面重点的清理和规范,并一律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应实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二是培育中介市场。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扶植、规范和监督以促其发展,通过舆论宣传、优惠政策、法律制度保障等多种形式优化中介组织在外部发展环境,着重改善中间型组织数量不足、行政依附性强、管理混乱等问题,使其能真正承担起政府转移出去的大量社会管理职能。


(作者: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辛庆玲)

(摘自:2016年8月5日《法治与社会》)